纪检监察权是“治权之权”,纪检监察机关在党中央设计的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中居于重要位置,必须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纪检监察机关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纪法为准绳,做到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对干部负责。
增强法治意识,以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为准绳。法治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纪检监察机关作为肩负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双重职责的政治机关,要严格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赋权、限权、行权,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在监督执纪执法各环节中坚决落实法治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把法治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精神信仰和价值追求,贯穿到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养成尊纪尊法、学纪学法、守纪守法、用纪用法的行为习惯。纪检监察工作涉及对人的评价和处理,关系党员和公职人员的政治生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是就是是、非就是非,一是一、二是二。要坚持以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事实为上、证据为王,精准量纪执法、追责问责,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增强程序意识,严守监督执纪执法权力边界。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遵守程序首先是对党负责,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要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建立健全请示报告等制度机制,从组织形式、决策程序上保证党牢牢掌握反腐败斗争领导权。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法规制度明确的程序、权限开展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在受理举报、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处分执行等环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规范业务流程,做到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严格审批程序,坚持集体决策,初核、立案、采取留置措施、作出处分决定等重大事项要经过集体研究后按程序报批。严格移送程序,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在法定期限内按照程序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
增强证据意识,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证据确实、充分是保证办案质量的关键。纪检监察干部在案件办理中,必须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查清楚违纪违法事实。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固定、审查各种证据材料,综合运用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审查调查人的陈述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做到所有违纪违法事实都有证据支持,所有证据都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要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纪法适用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敢于说“不”、善于说“不”。坚持非法证据排除,防止出现重证据的客观性、轻取证过程的合法性,严防非法证据,谨慎对待孤证,对取证行为和证据本身存在瑕疵的,应及时补充调查、予以完善,对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必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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