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等所急需的标准项目应当优先立项;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发挥标准在促进技术创新、产业升级中的引领作用……8月28日,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二审稿对于一些关注度高的内容作出修改,回应了社会关切。
保障人身健康等标准优先立项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提出,制定标准必须注重保基本、保安全,对关系人身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所急需的标准项目应抓紧制定出台。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修订草案作如下修改:将修订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修订草案第十五条中增加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所急需的标准项目,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优先立项,并及时完成。
支持制定社会团体标准
修订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作了规定。一些地方、部门、企业、专家提出,应当充分发挥企业和行业组织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增加标准供给,并对制定团体标准予以必要规范。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修订草案同时增加一款,对制定团体标准应遵循的原则、程序要求等作出规定。此外,修订草案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企业可以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发挥标准的支撑作用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企业提出,应当发挥标准在促进技术创新、产业升级中的引领作用,支持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重要行业、新兴领域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修订草案作出了两处修改:增加一条“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在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中增加“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的规定。
制定标准应协调配套
修订草案第十六条对制定标准应当符合的要求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建议,对这些要求予以必要整合,并保留现行标准化法中关于制定标准应当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一条分作两条,规定: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制定标准应当做到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
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企业产品、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企业应当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其企业标准,并对未在平台公开企业标准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一些地方、部门、企业、专家提出,要求所有企业通过统一的平台公开其企业标准,没有必要,也与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关于取消企业标准备案的精神不相符。有的意见提出,团体标准也应当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制度。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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